内资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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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A事项内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B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第二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C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D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E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指定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份;
  5.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章程(原件1份);
  6.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7.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8.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材料(在申请书中填写);
  9.同时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11.一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应提交一人有限公司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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