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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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事项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外资独资企业设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六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七条、第八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二条。 (七)《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条  件

  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六)经政府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七)经政府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指定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5.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原件1份);

  6.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7. 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属外国投资者的,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原件1份),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原件1份);外国自然人股东已进入境内的可以提交有近期入境记录的护照复印件(验原件)。属中方投资者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须加盖该法人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8.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材料(在申请书中填写);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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