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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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

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

事项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名称变更、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变更、营业期限变更、股权变更、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变更、经营范围变动备案、实收资本变动备案、(十一)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章程变动备案、清算组备案、市外分支机构与对外投资情况备案、指定联系人变动备案、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变动备案、迁入本市、迁出本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修订,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311号发布)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十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十七条至十九条。 (六)《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条  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申请材料

  (一)名称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住所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住所(经营场所)申报信息材料(在申请书中填写);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各1份);

  5. 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6. 增加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同时增加新股东的,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属外国投资者的,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原件1份),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原件1份);外国自然人股东已进入境内的可以提交有近期入境记录的护照复印件(验原件)。属中方投资者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须加盖该法人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7. 减少认缴注册资本总额的,登载减资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公告之日起45日之后方可申请办理减资登记),及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五)营业期限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各1份);

  5. 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六)股权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各1份);

  5. 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6. 经公证、见证机构公证或见证的股权转让协议,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法院强制执行的提交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

  7. 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属外国投资者的,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原件1份),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原件1份);外国自然人股东已进入境内的可以提交有近期入境记录的护照复印件(验原件)。属中方投资者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须加盖该法人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七)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股东或发起人改变名称或姓名的更名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4. 更名后的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属外国投资者的,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原件1份),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原件1份);外国自然人股东已进入境内的可以提交有近期入境记录的护照复印件(验原件)。属中方投资者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须加盖该法人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八)出资方式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各1份);

  4.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5. 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九)经营范围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各1份);

  4. 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十)实收资本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同时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注:《出资证明书》上应同时注明以下任意一项信息:①验资报告编号及出具该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②银行询证函号码及出具该询证函的银行名称;③银行验资账号及该银行名称);

  4. 如同时涉及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 减少实收注册资本总额的,还应提交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在报纸上登载的减资公告(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申请办理减资登记,原件1份),及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十一)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公司关于备案事项变动的决议或决定(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十二)章程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各1份);

  5. 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十三)清算组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清算组备案事项的决议或决定(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清算组成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十四)市外分支机构与对外投资情况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市外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的,提交下属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4.市外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撤销备案的,提交由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辖区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申请书》(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或其他对外投资已经处理完毕的证明。

  (十五)指定联系人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指定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六)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 股东变更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的文件 (原件1份)。

  (十七)迁入本市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5.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在申请书中填写);

  6. 公司迁入本市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 原公司登记机关移交的经封存的公司登记档案原件;

  8.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各1份);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八)迁出本市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的文件(原件1份);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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